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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世松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郭憲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23號裁定移送,其中就原告主張關於車損修繕之原因事實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原告應就此部分之請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2,134元,其中車損修繕費480,784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2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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