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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許爰旌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伊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板簡調字第145號裁定移送管轄,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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