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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媚、陳**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等就被繼承人陳張桂所遺坐落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382建號建物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相對人陳**應將前項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原狀,並命轉得人將前開不動產回復原狀。
經查,上揭不動產既分別以分割繼承及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於第三人,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乃主張行使撤銷權,欲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及贈與之法律關係,其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即可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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