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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林再正
原 告 展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容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呂紫君律師
被 告 盧延益
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代被告盧延益承當訴訟。
理 由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經查:原告依袋地通行權之法律關係,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訴,請求通行被告盧延益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聲請人嗣於112年11月6日以拍賣為原因登記取得被告盧延益共有上開土地應有部分,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於訴訟繫屬中由被告盧延益移轉於聲請人。
聲請人具狀聲請承當被告盧延益之訴訟,經本院將聲請狀繕本送達原告及被告盧延益後,原告已具狀表明同意,被告盧延益則未表明,應認為不同意,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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