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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育瑋律師即陳首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下稱原告)及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惟標、陳良環、陳良蒲、陳良生、陳良壹、陳良博、陳良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之共有人陳惟標依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函覆本院之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謄本上記載「所有權人陳惟標、統一編號*QE0000000、住○○○鄉○○○000號」,因無正確之統一編號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補正共有人陳惟標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於訴前已死亡,原告應提出陳惟標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樹狀圖方式呈現,並應記載各繼承人正確姓名、出生、死亡日期等),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被告之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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