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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李**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向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調取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吳心元繼承之公同共有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資料,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附被繼承人吳李鳳照遺產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吳李鳳照(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死亡日期89.3.3日)之除戶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遺產清冊,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承人戶籍謄本。
以資確認本件當事人適格。
二、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計算數量之繕本。
如原告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請依補正之吳李鳳照之繼承系統表,計算各被告就遺產之應繼分比例及分割後之權利範圍比例。
四、原告提起本件代位分割遺產訴訟,應以被繼承人吳李鳳照之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請原告補正,並以上開被代位人吳心元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
五、釋明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吳心元於94年10月27日及回覆公文之日時還欠原告債務金額多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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