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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陳定緯
即 原 告 號
訴訟代理人 李政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惠施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1,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9,9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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