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嘉簡調,903,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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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90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國民
陳振義
陳美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民、陳振義、陳美瑤間因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0,898元【計算式:{(1)土地價額:553,790元+(2)建物價額:169,800元}÷4=180,8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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