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905號
原 告 陳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南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4,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