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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2號
原 告 蔡文華
被 告 呂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1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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