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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蕭世珍
上列上訴人因清償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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