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20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冠毅即董炳良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4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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