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2,朴簡,242,202404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子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火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火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至上訴人於上訴聲明中始追加被上訴人應給付修車費用4萬元之請求,是否准許係上訴審之職權,應由上訴審視是否准許再為裁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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