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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78號
原 告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丁清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
是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謝冷水已死亡,如其繼承人應辦理繼承登記而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記載符合民法第759條規定之聲明。
又謝冷水繼承人蔡金全於訴訟中死亡,原告應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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