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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保險小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忠翰
相 對 人 洪宗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被告洪宗熙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既位於「彰化縣二林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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