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155號
原 告 黃美燕
被 告 楊竣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是原告在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審理時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313號),經本院刑事庭在民國113年1月15日裁定移送本庭審理,在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73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經訴外人陳祺豊之介紹,加入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在
TELEGRAM通訊軟體上暱稱「至尊寶」及其他不詳姓名之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之犯罪組織,與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意思聯絡,在
民國112年3月15日向原告佯稱因員工操作錯誤致重複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分別
於112年3月15日18時18分許、18時24分許各將新臺幣(下同)49,986元、49,987元匯入該詐欺集團所取得訴外人陳麗秋在臺灣土地銀行申設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旋由被告於當日將款項領取一空,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自得
依法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宣告外,如主
文第1項所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