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小,18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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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182號
原 告 陳重佑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3



被 告 王○宸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貴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略以: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0日22時許,以暱稱「陳錒達」之FACEBOOK帳號,向原告購買APEX遊戲帳號(帳號:ZZ00000000000000il.com,下稱系爭遊戲帳號),被告謊稱欲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價格,向原告收購,原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將系爭遊戲帳號及密碼告知予被告,被告拿到帳號資訊後,隨即變更系爭帳號之密碼,並失去聯繫,未匯款15,000元價金予原告,因此詐欺取得遊戲角色等財產上不法利益。
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則以:對上開事實不爭執,希望可以減少價金,目前經濟上無力清償等語答辯。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FACEBOK訊息對話擷圖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12年度少調字第179號事件審理終結,本院調閱上開少年事件調查審理卷宗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是被告既以故意詐騙之手段造成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是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遊戲帳戶之價金15,000元,自屬有據。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及第436條之19條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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