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小,22,2024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慈宜
張鈞翔
被 告 劉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899元,及其中33,657元自11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月8日起至113年3月31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為止,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註:
一、原告起訴事實理由及聲明如附件一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更正訴之聲明如附件二民事陳報狀及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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