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小,23,2024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3號
原 告 徐子鈞
被 告 林育佑

吳尚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123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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