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小,278,2024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7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楊宣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28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