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小,294,202407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2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芳瑋

黃煌文
被 告 黃琨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前開宣判期日適遇凱米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