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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32號
原 告 陳建璋
被 告 葉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5分在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文到7日內陳報,原告非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之車主,請求賠償車損的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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