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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沛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家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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