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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324號
原 告 張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國豪、黃三貴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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