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小,365,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3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張庭瑄
被 告 黃德烈即墨心店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941元,及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7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