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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3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張庭瑄
被 告 黃德烈即墨心店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前開宣判期日適遇凱米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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