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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04號
原 告 劉濬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被 告 鍾智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其餘由原告負擔。
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2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的聲請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兩造原本都在嘉義監獄執行。
被告在民國112年10月3日前某時,在舍房內辱罵原告「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原告人格及社會評價,因此,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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