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小,406,2024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0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白苡琳 
被      告  劉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95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7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至2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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