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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2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方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63元,及其中新臺幣20,888元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附記:原告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前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租用如
附表編號01、02所示門號行動電話服務,各積欠如附表所示電話費及因提前終止服務(契約)所應給付之專案補貼
款,未為給付。
亞太電信已於民國109年9月11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訴請被
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附表(金額:新臺幣)
編號 用戶號碼 門號 電信欠費 專案補貼款 合 計 01 CUST-00000000000 0000000000 7,790元 10,680元 18,470元 02 CUST-00000000000 0000000000 13,098元 20,395元 33,493元 合計 20,888元 31,075元 51,9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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