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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4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詩詠
被 告 張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28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表: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
年利率
起訖日
1.845%
自113年1月5日起
0.1845%自113 年1 月6 日起
23,285元
至113年3月4日止
至113 年3 月4 日止
2.595%
自113年3月5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0.2595%自113 年3 月5 日起
至113 年3 月26 日止
2.7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7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
113 年7 月5 日止
0.544%
自113年7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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