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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51號
原 告 呂友義
被 告 官昇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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