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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10號
原 告 李承諭
被 告 黃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509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8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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