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小,544,202408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5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楊鎧全即楊燿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日15時00分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