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97號
原 告 陳尚任
被 告 沈緒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5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363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1月5日透過臉書認識原告,自稱為陳依依,再使用LINE暱稱「陳小伊」與原告聊天,佯稱在銀行上班,有內線消息,可以註冊「MT5」投資平台帳號並於「OUL ian wealth」APP上投資,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7分、18分、23分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元、2萬2,363元、4萬元至被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旋遭轉匯隱匿,導致原告受有損害,因此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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