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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此為聲請迴避應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係於本院112年度嘉小字第982號清償債務事件審理時當庭聲請法官迴避,經書記官記明於筆錄。
但聲請人並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聲請裁判費,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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