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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9號
原 告 朱健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寶莧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蔡寶莧之母的年籍資料,逾期沒有補正,就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只記載被告蔡寶莧之母,但是起訴狀沒有提出被告蔡寶莧之母年籍資料,無法特定審判對象,且被告蔡寶莧無法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原告起訴的程式顯然有欠缺。
但是不是不能補正的情形,就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程式。
本院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的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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