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小調,254,2024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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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鈺燕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詹欣如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為補正,原告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地址,致無從為送達,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地址,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並已於113年2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經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電話紀錄、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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