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321號
聲 請 人 曾涵容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茹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