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小調,354,2024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林江月娥
即 原 告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彥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180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