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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清祥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敏琇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36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諭知無罪,並依原告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則依上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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