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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鄒沛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家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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