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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鄧仙惠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之電信債權債務關係聲請調解,經本院對相對人之戶籍址(即調解聲請狀所載地址)及電信帳單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18樓之2」投遞調解通知書後,均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且相對人亦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調解狀所附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公文封、郵務機關出具之訴訟(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稽,故本件有相對人住居所不明,致送達相對人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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