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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文洲(歿)間給付電話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相對人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死亡,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應認有不能調解之情事,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調解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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