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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艷華即林李艶華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2,898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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