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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袁子琁
相 對 人 張馨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相對人戶籍地址設籍在新竹縣,居所位在臺南市,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起訴狀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依法並無管轄權。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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