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小調,70,2024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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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劉文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陳姿妘
林禹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電話紀錄、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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