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39號
原 告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被 告 林木根
訴訟代理人 林長科
被 告 林仁輝
楊何秀琴
楊邦寬
楊素娥
楊邦富
受告知人 林莊秋茶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圖一之「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113年4月25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第一頁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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