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13,嘉簡,152,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52號
原 告 翁烈國
被 告 蕭煌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