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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83號
原 告 林嘉祈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複 代理 人 鄭誌逸
被 告 林廷威
林燈燦
林文進
共 同 蕭道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依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5,12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申報地價為176元。
原告因通行被告所有土地所增價額不明,爰參酌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關於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原告所有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並以7年之權利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2,46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申報地價×4%×7≒252,461元,元以下不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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