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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236號
原 告 黃俐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竣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附民字第346號裁定移送。
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陳祺豐、楊竣結、吳越方、林宗緯給付新臺幣(下同)175,998元及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71條規定,被告每人應給付上開金額4分之1,本院刑事庭就原告與被告楊竣結間之訴裁定移送後,原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楊竣結給付99,985元及遲延利息,核屬訴之追加,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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